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罰?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就是法院判定的是錯誤的,這樣的行為將會嚴重影響受害者的利益,有案例就是誤判幾十年,十幾年的牢獄基本上就已經與社會脱離的軌道,給與受害者精神上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那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罰?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罰?
(刑法第399條第3款)
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構成要件
1、罪體
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當事人,是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
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新聞中我們能知道被誤判的情況,這樣的行為就會造成受害者在監獄冤枉幾十年,人生能有幾個幾十年,時間的流逝必然是無法彌補的,因此我國對於裁定失職的行為有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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