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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處罰量刑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處罰量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處罰量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量刑標準是5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涉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對判決、裁定失職罪的量刑標準主要取決於給受害人造成的具體損失,像司法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在好幾百萬的話,對嫌疑人的處罰也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