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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什麼情況下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什麼情況下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願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2、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併適用。

以簽訂合同為藉口進行惡意磋商,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後果包括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由於締約過失導致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締約過失方要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因履行該合同義務而取得的財產需要全部返還給受損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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