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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犯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締約過失犯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締約過失犯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需要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給予經濟賠償。締約過失責任,即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二、締約過失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説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泄露是指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祕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祕密或將該祕密轉讓給他人。將商業祕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直接利用商業祕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未遵守約定,造成締約過失,會被判無效合同,在締約階段,違約方需要承擔經濟賠償,所以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雙方一定要當場核對合同條款,履行義務,避免後續產生締約糾紛,簽訂的合同應當保管好,產生糾紛時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