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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賠償哪些?

      訂立合同的時候,如果因為一方有過錯行為,導致合同沒有成立,但是已經給另一方造成了經濟損失,這時候過錯方就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比如: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在乙去拿貨的時候,被甲告知貨物已經出售完了,沒有庫存,這時候甲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賠償哪些?

      其實,如果因為當事人一方的原因導致合約雖然成立但是不能生效的,並且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按照規定是要承擔損失一方的賠償的。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1、受害人固有利益的損失,要承擔的賠償

      所謂的固有利益損失可以是身體損失、健康損失甚至是喪生等等,如果有以上情況的話,就要承擔賠償。

      一般來説:固有利益的損失都是由一方當事人沒有盡到合約中約定的義務,造成另一方的人身權或是財產權受到損害。比如:一方提出約定的交易場所不安全的,導致另一方的財產被搶劫或是偷盜,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

      當事人要知道的是,如果要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話,要先確定對方是不是有保護的義務。

      2、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

      一般,信賴利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雙方締結條約產生的費用,比如在房產交易的合約中,買方因為簽訂合同而去實地考察房子,為此支付的必要的費用。

      (2)因為準備履行合約或是為履行合約支付的費用。比如:在物流運輸合約中,託運人要求承運方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而產生的運輸費用。

      (3)因為過失導致締結的條約無效或是變更被撤銷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比如出售共有的房屋,事先沒有得到共有人的承認,事後共有人也不追認的,最終導致合約無效的

      (4)身體受到損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等

      (5)因為締結合約、準備履行合約或是已經履行合約支付了一定的必要費用,這些費用產生的利息

      間接利益主要包括以下:

      (1)當事人處於信賴合約有效成立而主動放棄獲取利益的機會造成的損失,比如:當事人本可以和他人締結合約,但是出於信賴另一方而沒有和他人締約造成的損失。

      (2)利潤損失:當事人因為締結合約而不能正常的營業,造成正常的收入損失的

      (3)因為合約導致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害,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它的即得利益的損失

      很多人因為覺得締結合約過失責任不是違約責任,在受害人主張賠償的時候,但是熱會拒絕賠償,或者是因為很難確定具體造成的損失,就賠償金額各執一詞,引發糾紛。這時候建議當事人及時的找律師諮詢,如果涉及的損失較多的話,在進行訴訟的時候最好找專業的律師介入,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