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後訴訟費怎麼處理?
一、移送管轄後訴訟費怎麼處理?
移送管轄後訴訟費需要將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一併移送。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民事糾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是需要按照財產標的來繳納訴訟費的,有的人民法院可能會將案件裁定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將已經收取的訴訟費一同移送。如果兩個法院相距較遠,法院採取郵寄的方式移送卷宗,同時移交訴訟費很麻煩,時間很長,法院可以將訴訟費退還給原告,由原告自行向被移送法院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法院移送管轄中存在哪些問題?
1、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隨意性太大
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中,存在濫用移送管轄制度、互相推諉疑難複雜案件的現象,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案件、新類型案件等疑難複雜案件,個別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達到推諉的目的。甚至,個別法院誤導當事人以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經被移送法院法官詢問並釋明法律,案件當事人隨即不同意移送案件。這些都是法院濫用職權的表現。
2、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
管轄權異議是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隨着當事人法律知識的不斷豐富及律師對訴訟參與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管轄異議權的運用日漸增多。通過異議,當事人惡意濫用異議申請權,以此達到拖延訴訟或轉移財產的目的。
3、移送程序較隨意
個別法院移送案件時採取郵寄方式或者由當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來移送,還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時移送人員不攜帶移送手續及工作證,直接拿着卷宗前來移送,使移送管轄制度喪失了應有的法律程序性和嚴肅性。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屬於管轄法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案件受理之後,如果發現有管轄方面的一些問題是可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或者是在經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然後做出裁定,裁定移送。這都是符合法律當中規定的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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