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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是否還有效

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是否還有效

一、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是否還有效

有效。

當出租人的繼承人繼承房屋時,繼承人就自動成為新的產權人,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出租人的繼承人無權收回房屋。根據法律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七百三十二條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係的處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二、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4、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租房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現象,雙方在進行租賃活動的時候需要簽訂租賃合同,如果有出租人死亡的情形出現,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影響到租賃合同的效力的,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比如説租賃期限超過了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那麼超出部分就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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