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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擔保是否有效

債務人死亡擔保是否有效

一、債務人死亡擔保是否有效?

有效,債務人死亡不影響擔保合同法律效力,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6、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7、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二、擔保人免責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或者欺騙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人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債務的,對於未經同意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但沒有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在一般擔保中,債權人沒有在規定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保證人同樣解除保證責任。

(五)在連帶擔保中,債權人沒有在規定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三、債務人死亡起訴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死亡起訴擔保人的訴訟書需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由此可見,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債務人死亡擔保有效,擔保無效的原因肯定不是因為債務人死亡。在債務人死亡以後,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拒絕用繼承的遺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追責,擔保人對遺產繼承人享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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