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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詐騙揮霍一空怎麼追回?

行為人詐騙揮霍一空怎麼追回?

一、行為人詐騙揮霍一空怎麼追回?

如果詐騙罪的犯罪分子,已經詐騙受害人的贓款揮霍一空,且在其歸案後,就算拿出其全部個人財產,亦無法彌補給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失,其直系親屬亦不願幫助其償還受害人,那麼這種情形下,受害人的損失,只能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公民被詐騙了應該收集詐騙案件涉及的轉款記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等涉案證據,到當地的公安部門進行辦案追回欠款。公安機關一旦接到案件的報案後,應該對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和判決,保護公民的經濟權益。

收集好轉賬記錄、去銀行打好賬户流水、微信QQ賬號、聊天截圖等證據,然後立即打110或者是直接去公安機關報警。特別強調,在鄉鎮的儘量到縣局去報警。追回損失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1、全部追回:如果贓款沒有被揮霍,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及時收繳,發還被害人。

2、部分追回:如果贓款被犯罪人揮霍了一部分,公安機關只能追回剩餘部分的,追回剩餘的這部分,發還被害人。

3、無法追回:如果贓款被全部揮霍,公安機關無法追回的,則不能追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處罰: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認定標準的規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

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犯罪行為人在實施詐騙行為之後,如果是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的,此時在確定犯罪行為人之後,是要及時的凍結或者沒收涉案的贓款的,並且詐騙罪的贓款一般是需要返還給被害人的,如果是無法追回贓款的,此時一般是由行為人向受害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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