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辯護詞,肆意揮霍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集資詐騙罪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王某某家屬委託,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開庭前我查閲了案件的有關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應當對被告人以非法吸法公眾存款罪判處刑罰。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雖然實施了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的行為,但其集資的目的是為了修建廠房、購買生產設備,其主觀上沒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其雖然進行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了集資,但其集資的行為是為生產做準備,不是單純的詐騙行為。
2、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法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即都是還本付息的活動。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內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發生擾亂金融秩序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行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在客觀方面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是企圖通過這種活動進行營利。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在主客觀方面均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以上辯護觀點,請法庭予以參考並採納。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律師: 馬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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