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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解釋是什麼

合同法定解除的解釋是什麼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解釋是什麼?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有違約行為等情形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時間怎麼確定?

1、如果當事人以通知對方的方式解約的,合同一般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如果當事人以起訴或仲裁的方式解約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三、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條件不同。

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適用範圍不同。

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合同除了法定解除之外還包括協議解除,不存在以上情形但想要解除合同的,就需要和合同相對方協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構成違約。在行使單方解除合同的相關權利時,要注意依法通知合同相對方。合同相對方對解除決定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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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