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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向法院提交申請書。

2、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可以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3、《刑事訴訟法》第43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二、對案件的證人證言如何認證?

1、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

證人證言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願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願作證,還是公安人員採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願方法取得的證言,屬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2、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係

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作出的關係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3、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

要考慮證人是否收到威脅、引誘等、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都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偽。

4、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

因此如果是一個刑事案件,需要有證人出庭作證,肯定需要被告或者是其辯護律師先向法院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經過審查之後,法院覺得需要證人出庭作證,才會通知到證人出庭作證。在一些案件中證人必須要出庭作證,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出庭,那麼是可能會被強制出庭作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