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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可否仲裁解決?

一、裝修合同糾紛可否仲裁解決?

裝修合同糾紛可否仲裁解決?

裝修合同糾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仲裁解決。糾紛的解決方式是: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的,可以及時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二、什麼樣的裝修合同易出現糾紛

1、合同主體不明晰。

合同中應首先填寫甲方、乙方的名稱和聯繫方法。此處應注意一個細節,很多公司只蓋一個有公司名稱的章,您必須要求裝飾公司將內容填滿,並進行核對。您還應注意簽訂合同的裝修公司名稱,是否與合同最後蓋章的公司名稱一致。

2、監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規定了可以實行工程監理,“工程監理”是指監理人受消費者即甲方的委託,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監理人”是指取得監理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監理事務所或單位。由此可以看出,作為工程監理人,其身份是獨立於裝修公司之外的。

有些家裝市場承諾可為消費者提供免費監理,其對裝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還有待商榷。

3、書面文件不全。

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的套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的有效構成要件。有些裝飾公司在與消費者簽訂裝修合同時,這些書面文件不齊全,給以後進行家裝工程帶來了隱患。

消費者應把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4、權利義務不清。

合同中規定了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甲乙雙方應做的工作。對於消費者來講,尤其應注意合同中規定的下列幾項:為確保建築物安全,不能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果拆改原建築物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的,應負責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如果在施工期間,該居室仍被消費者部分使用的,消費者應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衞及消防等項工作。

在不妨礙施工隊正常作業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隨時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5、增減項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裝修工程的實際履行中,增加施工項目的現象很多。一些裝修公司開始有意把報價做得很低,然後在開工後逐步增加,讓消費者無法再找另外的裝修公司,只好同意他們的要求,使得最後的裝修總價遠遠超出初始報價,所以消費者在合同簽訂時,如果經過多方瞭解,再自己將所支出的費用結合居室面積及施工項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對工程項目變更應謹慎。

6、材料供應不做確認。

鑑於裝修材料品牌及價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裝修公司都建議消費者選擇“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合同中規定的第二種方式進行施工。那麼在材料供應上,雙方都應負一定的責任。消費者有義務按約定提供材料,並請裝修公司對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並辦理交接手續。

7、質量標準不清楚。

家居裝飾工程的標準應當按照《家庭居室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並在家居裝飾合同中約定。

8、工程驗收不細心。

驗收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合同中規定:“如未辦理驗收手續,消費者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消費者負責。”這意味着如果未驗收,消費者就開始使用裝修房屋或入住,一旦因質量問題發生爭議,因裝修現場的破壞使質量問題責任不易界定,裝修公司可依據此規定免除責任。

9、爭議解決辦法未約定。

家裝消費者在發現裝修質量有問題時,應及時與裝修公司協商解決,但大多數消費者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現爭議後的解決辦法。

裝修合同糾紛是可以進行仲裁解決的,但是否能夠進行仲裁要看合同上是否有仲裁的約定。如果合同雙方沒有在合同上約定,或者出現糾紛後雙方不能去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就不能到仲裁委員會去仲裁,只能通過別的方式解決合同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