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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違約責任是否需要反訴?

一、追究違約責任是否需要反訴

追究違約責任是否需要反訴?

追究違約責任反訴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相關條件需要滿足:首先要滿足本訴的基本條件;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等。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幾種

1、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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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

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

追究違約責任一般是針對於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才會承擔的,在原告提出訴訟時,被告有異議的,那麼是可以收集證據提出反訴,但不是必須要反訴,需要由本人來自行決定,只要證據齊全能證明本人的權益,那麼就可以反訴成功,並獲得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