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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違約責任有沒有訴訟時效

追究違約責任有沒有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6條第1項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