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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標的後費用怎麼處理?

一、變更訴訟標的後訴訟費用怎麼處理?

變更訴訟標的後費用怎麼處理?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如果是原告放棄訴訟請求,意味着原告自願放棄其實體權利而選擇承擔敗訴後果,在此情形下由原告負擔訴訟費合理合法。比如原告撤回起訴,減半收取後的訴訟費用理所當然由原告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二、財產案件訴訟費用怎麼確定?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變更訴訟標的應當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顯然,本案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的庭審中認可被告庭前履行債務並相應變更訴請,不符合上述規定,該變更陳述不改變本案的審理範圍,法院無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後,如果要變更訴訟請求,則需要在規定期限前提出。因為變更訴訟標的,訴訟費用也會發生變化,這樣對比原來訴訟費用,如果之前少收,法院會要求原告增加費用。而多收的話,則將多餘部分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