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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當中變更訴訟標的?

一、訴訟案件當中變更訴訟標的?

訴訟案件當中變更訴訟標的?

訴訟案件當中,是不可以變更訴訟標的的。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係,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每個訴訟都有特定的標的,一般由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訴的標的使訴特定化,以區別不同種類的訴。

變更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變更或消滅的民事法律關係。如離婚之訴,訴訟標的是現存的夫妻關係。訴訟標的與標的物不同,標的物是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所指向的對象,是其具體物質形態。在分割財產之訴中,訴訟標的是財物的產權,訴訟標的物是財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數量的款項。非財產權益之訴有訴訟標的,不一定有標的物。

二、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訴訟案件中的訴訟標的,是訴訟案件的基礎,一般是不可以變更的,涉及到需要對訴訟案件的訴訟標的進行變更的,則可以重新就另外的權利義務進行訴訟起訴,在司法實踐中,對訴訟標的的理解更偏向於行政訴訟案件中權利之間的關係,而涉及到訴訟標的物的認定,則由訴訟時進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