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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標的額如何計算繳費?

一、變更訴訟標的額如何計算繳費?

變更訴訟標的額如何計算繳費?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如果是原告放棄訴訟請求,意味着原告自願放棄其實體權利而選擇承擔敗訴後果,在此情形下由原告負擔訴訟費合理合法。比如原告撤回起訴,減半收取後的訴訟費用理所當然由原告承擔。令人費解的問題是訴訟請求的變更問題。變更訴訟請求,既可能意味着訴訟請求種類或數額的增加,也可能意味着訴訟請求種類或數額的減少。如果是請求種類或數額的增加,大家比較熟悉的做法通常是由法院增加收取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當原告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至於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調解或撤訴,法院應根據減少後的請求數額先核取應收費總額,再依法減半退還。

二、法院訴訟費用繳納標準是什麼?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綜上所述,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會預收一筆訴訟費用。如果原告要求增加訴訟數額,則應該按照增加的部分補交費用。當然,有時候原告也會在撤訴前降低訴訟標的數額,這樣法院對之前收取的按照減少的部分退還。對於財產類案件,訴訟費用是按階段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