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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一、執行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執行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執行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並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指向的對象(存在於給付之訴中)。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基於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實體要求。

二、執行標的的法律特徵

執行標的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執行標的多樣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執行根據的多樣性。執行根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有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還有公證、仲裁機構以及行政機關。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2條、第3條,執行根據包括下列內容: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 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書;

(7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第二是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如上所述,執行標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人身,而且還包括行為。財產,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取得的財產,以及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和執行根據限定的財產;行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 人身包括人之身體和人之自由。

(二)執行標的的非抗辯性。

是指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不要求債權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證明某項財產確實屬於債務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須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債務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並訴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對爭議作出裁判時,民事法律關係才成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所謂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司法機關在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受理並調查取證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對執行標的和訴訟請求進行明確,一般情況下對於執行標的的認定要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進行處理,對於訴訟請求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