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我的人死了能立案嗎?
一、詐騙人死掉,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據
首先來看看我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人死亡,就不能再承擔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對於罰金的收取也應該針對詐騙人,而詐騙人已死。詐騙罪因為詐騙人的死亡而出現無人承擔罪名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出現“有罪沒有罰”的局面,再對詐騙罪進行立案意義已經不大了。
二、詐騙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2、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3、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雖然詐騙罪因為詐騙人的死亡而無法立案,但是這並不妨礙對於詐騙贓款的追回,並償還給被害人。法律本來就該維護社會公正,不能因為詐騙人已死,不能立案,而忽視掉被害人的利益。法律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
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一、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合法?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是合法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訴訟時效過了就能夠不給錢了嗎
律師解析:訴訟時效過了不是就意味不給錢。只不過説可能在訴訟的這樣的一種途徑上,對方享有抗辯權。《民法典》第188條當中的規定,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民法典》規定我國訴訟時效期間分三種,分別為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並規定了訴...
-
公安機關對於不受理的案件要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會將不受理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會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偵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
-
不構成立案標準行政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一、不構成立案標準行政處罰的行為有哪些?以下四種情形應不予行政處罰: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4、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