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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訴是不是起訴了

在刑法當中有很多的罪名都是屬於公訴的,可是小編才發現原來生活當中有一部分的人員對於公訴、起訴這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有些搞不清楚的。我們都知道,公訴很多時候不受到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是有些公訴案件當中的被告方和受害者,自己也比較關注在我國公訴是不是起訴了的這個問題。

在我國公訴是不是起訴了

一、在我國公訴是不是起訴了?

從嚴格的意義上説,不是。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稱為起訴。 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已查清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國家公訴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活動。 同樣是提起訴訟,檢察院提起的訴訟稱為公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稱為起訴。

公訴是指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向法院提請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項訴訟活動。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確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即由檢察長或檢察員按審判管轄範圍,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是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影響,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裏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為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總之,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缺少上述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法律的角度上來説公訴也並不代表這就是起訴了的,因為起訴多是指生活當中的普通民眾或者公司提起的法律訴訟,而公訴只能夠是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向法院遞交的訴訟意見,公訴也是要建立在案件全部查清的基礎上,由檢察院直接提起的公訴肯定犯罪嫌疑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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