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為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為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本質是非法的,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為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為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民法通則》頒佈至今,我國關於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於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綜上可知,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合同欺詐的其他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或者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的律師會盡快的回覆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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