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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訴訟標的案簡易程序審理是否合法

一、200萬訴訟標的案簡易程序審理是否合法?

200萬訴訟標的案簡易程序審理是否合法

200萬訴訟標的案簡易程序審理是合法的,適用於簡易程序審理的條件是: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通常民事訴訟案件當中涉及到的訴訟標的額,會決定本案到底是由基層法院還是由中級人民法院來審理,如果按照當地的政策,200萬元的訴訟標的必須要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的話,這種時候用簡易程序審理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