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後還能起訴嗎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因此,如果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必須符合仲裁協議無效的條件。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後,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7.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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