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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額200萬訴訟費用應該怎樣繳納

一、標的額200萬訴訟費用應該怎樣繳納

標的額200萬訴訟費用應該怎樣繳納

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二、負擔情形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

1.敗訴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交納辦法》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協商負擔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依照《交納辦法》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交納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在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這類案件的訴訟費可以由敗訴人員進行獨自承擔,也可以要求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員雙方進行分擔,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在這類案件審理結束後,繳納到相關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我國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