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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拖着不立案應該如何辦?

法院拖着不立案應該如何辦?
律師解析: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會遇到明明材料齊全,但偏偏到法院後,就是不給立案的情況,然而事情又無法通過協商解決。那麼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該如何做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法律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因此,大家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要先詢問清楚不予立案的原因,並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或者保留法院惡意拖延立案的相關證據,及時向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