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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告錯人怎麼辦?

向原告作必要的釋明,由原告申請更換被告,如原告不申請變更被告,則在庭審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告錯人怎麼辦?

當出現原告告錯被告的情況時,案件的承辦人應依法履行釋明義務,由原告提出變更被告的申請,然後由法院通知不適格的被告退出訴訟,通知原告認為適格的被告加入訴訟。如果在法官釋明之後,而原告不申請變更被告,則在庭審後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對不適格被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告錯被告,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糾紛屬於實體爭議,因而裁定撤銷原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原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再次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是否變更被告是原告的實體權利。當事人在實體上的權利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勝訴權,對原告而言,起訴某一個或幾個被告,目的在於通過法院的審理確認雙方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使自己的請求得到法律的支持,即獲得勝訴。

因此,在審理中對被告是否正確的審查應該從實體上進行,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如果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與其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訴訟請求就不可能得以支持,應予駁回,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該採用判決,而不是裁定,如上所述的對於有多個被告共同訴訟的案件,在判決中既支持原告對適格被告的訴訟請求,又駁回原告對不適格被告的訴訟請求,既能查清案件事實,又能提高審判效率,還能促使原告謹慎選擇被告,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所以在具體提出民事訴訟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自己要告的是誰,不要出現在訴訟已經發起之後才發現訴訟告錯了人,但是這種情況也是在所難免的,所以一旦發生自己民事訴訟告錯了人能夠撤回的儘量撤回,如果不能夠撤回的,一定要向法院説明原因,然後進行原告的撤換或者是被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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