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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審注意事項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人們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無法協調解決的,可以走其它手段維權,包括仲裁或者訴訟等。在提請訴訟之前,當事人要準備一份訴訟狀,然後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訟狀,法院受理後,擇機展開審理。那麼,民事訴訟庭審注意事項是什麼?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民事訴訟庭審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庭審注意事項是什麼

民事訴訟開庭時作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1、開庭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2、攜帶法院送達的傳票,自己的民事起訴狀;

3、就自己起訴狀中的內容需要有證據來支持,攜帶證據的原件;

4、注意庭審紀律,按時出庭;

5、如果和解自己需要有一個底線。

二、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2)證人到庭作證;

(3)鑑定人到庭;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及審判等環節。當事人在參加訴訟的時候,要準備好身份證及相關證據材料,注意法庭秩序。在答辯過程中控制情緒,針對訴訟請求提供充分的證據。這就是民事訴訟庭審注意事項。法院之後進行法院調查,在三個月內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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