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就財產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調解書就財產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離婚調解協議中財產分割問題違反了自願原則及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果涉及調解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調解書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應另行起訴。
2、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是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於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對於沒有分割過的財產要求在當事人發現此財產的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此期限的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申請再審程序
1、提出申訴
根據最高法院"逐級申訴"的原則,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應向終審人民法院審查提出。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複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上級法院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複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法院應當受理。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可以直接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裁定再審。
2、遞交材料
提交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註明聯繫地址及電話,並提供與案件當事人數量相同的申訴狀及證據副本。
提交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提交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全部證據,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和申請書。
申請再審或申訴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告知當事人應補充的材料
可見,在離婚調解書中涉及到的財產分割的部分完全是自願接受的,且不存在着任何和國家法律制度相牴觸的條款,絕對不可能,僅因為自己反悔人民法院就會再審了。對於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的民眾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凡提出再審的,幾乎都是有重大證據證明調解書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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