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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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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書的依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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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書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生效的判決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相對人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前提條件。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五是符合人民法院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

申請強制執行的文書。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就是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不過法院都有固定格式的表格,依表格要求照填也行,也不外乎一份文字性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應寫明“執行申請書”,按照申請人在先、被申請人在後的順序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正文:一、請求事項,包括何案;執行文書的依據;申請執行的理由(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的履行期間仍拒履行)申請人要説明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存在中止履行或者終止履行的情況;;二:寫明申請執行事項,包括執行的內容,即請求執行的數額等執行

以上是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書要怎麼去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