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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人只能是訴訟當事人嗎?

一、執行申請人只能是訴訟當事人嗎?

執行申請人只能是訴訟當事人嗎?

對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原則上都是由當事人申請才開始。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的費用多少?

申請執行的費用在執行後由被執行者承擔,申請方不承擔執行費用。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需要根據案件的涉案值來進行繳納,涉案值較小的需要交納50元,涉案值在1萬以上50萬以下的,需要按照1.5%進行繳納,而涉案值超過500萬元的,需要按照涉案金額的0.1%進行繳納,具體情況也需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