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執行後多久才執行?
在債務糾紛案件中,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告就應該執行法院的判決,償還債務。可是有時候,被告拒絕服從法院判決,這時債權人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應該及時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凍結對方的資產,防止其逃避債務。那麼申請執行後多久才執行?下面小編就給大傢俱體分析下。
一、當事人申請執行後多久才執行?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如果對方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只能中止執行。等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可以恢復執行。
二、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綜上所述,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該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束並執行。只有發生特殊情況時,法院才能延期執行,因此,具體到申請執行後多久才執行,這個要結合具體案件而定。如果對方沒有錢的話,法院也只能中止執行,等待對方具備償還能力後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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