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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否申請延期審理?

為了使人們的權益得到保障,司法機關在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之後,需要安排審理日期,並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將案件審理結束。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若司法機關已經確定了審理日期,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否申請延期審理?若民事主體在開庭之日,沒有出庭,該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否申請延期審理?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否申請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立案後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二、申請延期的條件;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你需要做的就是寫一份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到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們決定是否延期開庭。決定權在法院。

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1)民事案件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財產案件是按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比例收取訴訟費的;

2)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中的延期審理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其解釋如下: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人民法院把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進行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並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製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若由於客觀原因,民事主體在案件的開庭之日不能到庭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這樣就回答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否申請延期審理這個問題。若當事人既沒有提出延期請求,在開庭之日也沒有到庭的,司法機關會駁回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