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消費限制令誰去解除?
一、高消費限制令誰去解除?
高消費限制令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員去解除,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一般情況下,滿足下列兩種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令:
1、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
2、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如何執行
1、公告執行法。
即對於具有履行金融債務能力,經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可以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一定區域範圍內的報紙、廣播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上公佈為“賴賬者”予以曝光,同時對其賴賬金額等情況一併予以公告。
2、懸賞執行法。
對於金融案件被執行人採取多頭開户、隱匿或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金融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案件的實際需要,採取有獎舉報公開懸賞的方法,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線索。
3、搜查執行法。
人民法院執行金融債權案件採取搜查執行方法時,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金融債務期限已經屆滿;二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償還金融債務義務;三是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4、財產審計執行法。
人民法院在執行金融案件中,可以依法委託審計部門或借用社會審計力量,運用社會審計監督的制度和方法,結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調查措施,對反應被執行人(金融債務人)履行義務能力的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權益等進行強制審查、統計,發現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證據,並對發現的被執行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的一種執行方法。
5、限制消費執行法。
該方法又稱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度”,即由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惡意欠債不還的金融債務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在金融債務沒有清償完畢之前不得進行超過當地生活標準的高消費活動。對限制高消費的金融案件被執行人,法院將其名單在其住所地有關報紙、電視台等新聞媒體上公佈,請社會各界和人民羣眾監督。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高消費的人員,通常指的是有一些經濟能力的人員進行消費,但是如果在一些民事方面的訴訟過程當中明明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此時法院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説禁止高消費令等,來強迫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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