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時限需要申請嗎?
一、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時限需要申請嗎?
是需要進行申請的;
第一、被執行人被採取限制高消費令的原因。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就意味着被執行人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償還相應的債務,在執行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後仍未履行,此時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第二、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操作方式。第一種解除方式是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或者向執行法院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然後申請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第二種方式是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同意解除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令的申請書。
第三、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經驗分享。我們經常使用的是第二種操作方式去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對於被執行人而言,迫切希望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所造成困擾,但對於申請執行人而言最迫切希望是儘快拿到執行款,由於房產、土地等首封財產需要經過騰房、評估、拍賣等執行程序,如果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通常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二、限制高消費令實施範疇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卧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綜合上面所説的,限制高消費令一般是針對於借錢不還的老賴,還有其它違法的人所做出的行為,如果自己想要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那麼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同的方式所提交的材料就會不一樣,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此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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