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權利義務
(一)被執行人的主要義務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2、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3、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4、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利息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二)被執行人的主要權利
1、申請執行人員迴避,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執行。
2、可以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3、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就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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