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執行異議怎麼處理?
一、仲裁執行異議怎麼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關於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期限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
3、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執行終結的執行案件,不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的執行案件,適用本規定。
二、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有哪些?
為了使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與申請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審判主體與執行主體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國內仲裁的執行提高至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補充:國內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仲裁裁決的案件的執行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的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請需要送往上述規定的相關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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