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先予執行的範圍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
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二、先予執行的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受害人在生活中有一定困難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優先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贍養費、贍養費、撫養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追索案件都可以先行執行。但是,預執行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是否同意預執行需要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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