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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申請執行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債權債務申請執行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9月8日 法釋〔2008〕13號)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O00年9月22日 法釋〔2O00〕29號)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民事訴訟法》目錄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2OO6年12月23日 法發〔2006〕35號)

為確保及時、高效、公正辦理執行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一般來説在一段債權債務關係中,很多的行為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債權債務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當然在債權債務關係中還可能存在一些會導致時效中斷的、中止的情況,而中斷、中止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兩年的債權債務申請執行的期限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