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執行的行為有哪些?
一、妨害執行的行為有哪些?
妨害執行的行為有: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所謂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妨害民事執行活動的行為人採取的制裁措施,為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一種,目的在於維護執行程序的順序進行。因此,妨害執行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即使沒有發生阻止執行的實際效果,也應當承擔責任。
二、妨害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妨害執行行為的主體。妨害行為人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組織、可以是直接義務人(被執行人),也可以是不負裁判義務的間接義務人(協助單位)。
2、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即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案件執行終結之前的期間之內。
3、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為。行為人如果只有妄圖而未採取行動,如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揚言要外出躲債,轉讓財產,而實際上並未進行這些活動,不能認為是妨害執行的行為。
4、妨害行為必須是妨害人的故意行為。即妨害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是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下而為之。
5、妨害行為的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三、妨礙執行的幾種具體情況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8)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者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妨礙執行是一種性質惡劣的行為,對於執法的正常流程以及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都有着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一旦認定某些行為構成了妨礙執行的,將會依照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惡劣程度來給出最終的處罰結果。我國公民都有義務配合執行,不能妨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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