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妨礙執行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一、案外人妨礙執行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案外人妨礙執行的行為表現有: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二、妨礙執行的行為類型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第一,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第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第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第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妨礙執行的行為,顯然是干擾了司法機關有關司法程序的處理和執行,相關事項的認定上,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案件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並根據法院的要求和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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