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執行之日是指?
在法院的判決當中經常會將判決執行之日還有判決確定之日兩個日期相混淆,這其實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判決的確定之日就是指的判決書上標明的日期,而判決的執行之日就是指的將犯罪人員實際的交付執行判決的場所或是機構執行判決的日期。
判決執行之日是指?
1.判決確定之日也就是判決生效的日期。
如果是在一審的判決當中判決緩刑的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訴或是上訴的情況,一般來講判決生效之日就是法定的十日上訴期限滿後的第一天,如果十日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情況,那麼就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作為期限屆滿的日期,也就是緩刑考驗期限的起始計算日期。
在一審判決為緩刑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訴或者是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並且二審依舊維持原判的情況,那麼相應的緩刑考驗期限就應該從二審判決的確定之日計算起,也就是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的那一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2.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的判決發生效力的那一日。
但是對於判決執行之日卻是不一定的,有的時候判決已經生效了,而最終執行的日期卻不是一個時間,比如死刑,執行需要通過有關機關的核準之後才能執行,對於有期徒刑的判決生效之日,在之後可能也沒有立即的將犯罪人員交付相關的監獄機關進行執行,而一審判決中,會予以不服判決的被告或是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訴期限,如果是二審判決,那麼就應當立即的生效。
3.判決的執行之日就是指的判決實際開始執行的那一天,判決確定之日就是指的判決生效的那一天。
但是這判決還要是非死刑的判決,進行一審宣告後的十天被告人沒有向法院提起上訴或是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並非是死刑的判決的二審宣判之日,就是判決的確定之日,如果是死刑的情況,確定之日就是死刑複核裁定做出之日。有關於這兩種日期,判決確定之日往往是要後於判決的執行之日,對於死刑這一種特殊的情況,死刑的緩期執行是從判決的確定之日算起的,所以之間的時間實際上就是對於死刑犯的一種優待了,就是較早的起算他們的緩刑期限。
4.對於無期徒刑的情況,是沒有執行起算規定的。
如果是從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進行考慮,那麼就應該從判決的確定之日算起,因為如果無期徒刑的犯人要進行減刑的話,就方便計算執行的起算期,從而來計算具體的刑期。
對於是判處的管制、拘役還有有期徒刑的犯人,都是由固定期限的主刑,並且對於判決執行之前的羈押期限還要進行折抵刑期的計算,所以應當從判決的執行之日計算起。對於死刑是沒有固定期限的限制的,在執行期滿後的兩年之後要麼是減至無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要麼就是立即執行,如果減刑,判決的確定之日就將減少兩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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