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一、能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執行異議的處理結果: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執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真審查後,一般將作出這樣三種處理:
1、予以駁回。執行異議沒有理由、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駁回,繼續執行。案外人雖然提出了執行異議,但卻沒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證據,執行人員在進行必要的調查以後也沒有收集到能證明執行異議成立的證據,即應認為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駁回的形式一般視情況而定。以口頭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人員可以用口頭形式予以駁回;以書面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即應發出書面通知予以駁回。
2、中止執行。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符合條件的,執行人員應報請院長批准後中止執行。但中止執行僅限於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範圍,對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則不應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程序的,由合議庭審查或者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如果認為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果執行根據是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可以通知有關製作單位審查處理。
3、進行再審。對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案外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若審理後認為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重新恢復執行,用書面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反之,則變更裁判。
這麼看來能能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的主體是有限的,因為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另外執行異議是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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