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告不適格的情形有哪些?
被告不適格的情形有: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如果發生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需要有起訴書,起訴書需要列明明確的原告和被告,主體適格是指對於訴訟標的的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係,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並且請求通過裁判來予以解決的一種資格。
二、成功起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的相關內容拓展
準備起訴前,必須通過各種途徑,瞭解和查明侵權行為的基本事實情況,譬如侵權產品的生產來源、銷售途徑、銷售地域和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等,並應當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特別是,應當及時、準確地弄清楚侵權行為人是誰,即侵權產品的生產製造商、侵權產品的銷售供應商及侵權產品的直接銷售者或侵權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及進口者。
對於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人的確認,可以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進行取證,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證據的保全和證明效力。
確定了侵權行為人,就可以進一步選擇起訴的相對一方,即被告。對於被告的選擇,從法律的角度看,凡是侵權行為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但從訴訟的角度出發,應當選擇有利於訴訟便利、有利於訴訟成功、有利於訴訟賠償的侵權行為人作為被告;
既可以選擇一個獨立或主要侵權人作被告,也可以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多個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在存在共同被告的前提下,還應當謹慎選擇第一被告,積極主張連帶賠償責任,以利於管轄法院的合理選擇和損害賠償的實際滿足。
如果原告對於某一個案件想要對對方進行起訴的,需要將對方作為被告方向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但是法院在接到案件的申請之後需要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判斷,其中就包括案件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如果被告不適格的,案件將不會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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