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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只要租賃的是沒有抵押的不動產都是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229條亦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規定較為籠統,並沒有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缺乏對善意物權人和債權人的有效保護。然而,從我國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卻可以看出某種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條件的端倪。比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從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發現,立法者在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問題上採取的是折中主義的立場,既沒有完全肯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沒有確立登記對抗原則,而是將二者綜合起來,採取了登記備案的做法。其立法初衷是希望既可以能夠通過登記備案讓租賃合同達到公示的目的,又可以以此保障承租人的權利。

二、買賣不破租賃適用轉租嗎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這裏規定的規則是:

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2、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的兩個例外:一是租賃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對抗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可以買到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實際佔有,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影響。

3、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訂立時就約定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約束的,即約定只要賣房就解除租賃合同的,那等於約定了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任何已經是被租賃了的房屋等不動產,只要確定租賃主體是善意的,並且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房屋的所有人,並沒有實施任何的違法行為,此時房屋在租賃之後,即使被法院查封,或者是被租賃的不動產所有權變更,都不會影響到租賃人的財產權益。

標籤:不破 買賣 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