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責任判決是怎樣的?
一、 共同侵權責任判決是怎樣的?
共同加害行為造成的侵權由各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危險侵權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共同加害侵權,是指具有意思聯絡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人,基於共同的過錯,共同實施加害,導致一個損害後果的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致害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其中,“意思聯絡”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人之間,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實施,存在主觀上的共謀。
《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侵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人,基於意思聯絡,共同實施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行為,其中部分行為致人損害,但是哪一行為致人損害不能查明(即因果關係不明)的共同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共同加害侵權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兩個或以上致害人的過錯情形,共同加害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共同故意加害。即有意思聯絡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人,均基於故意,共同實施加害,導致一個損害後果的共同侵權行為。
2.共同過失加害。即具有意思聯絡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人,均基於過失,共同實施加害,導致一個損害後果的共同侵權行為。
3.共同故意、過失加害。即具有意思聯絡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人,部分基於故意,部分基於基於過失,共同實施加害,導致一個損害後果的共同侵權行為。
三、教唆、幫助侵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侵權責任法》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共同侵權責任判決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共同侵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共同侵權的實際過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造成了嚴重責任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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