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事侵權責任是怎樣的?
一、船舶海事侵權責任是怎樣的?
船舶海事侵權責任是需要承擔賠償損失或者是恢復原狀等相關的侵權責任。交通部發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設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條件,個體船東為尋求市場機會,夾縫中求生存,將船舶委託持有經營資質的企業,以受託企業的名義進行運輸。在這一市場準入的外衣下,船東與受託企業簽訂委託經營合同,該企業為登記所有人或經營人,但仍由船東實際運作,該企業僅收取經營費,無需也無法控制和管理船舶,導致市場準入制度的虛設,滋生“船舶掛靠”的惡性土壤。
此外,我國的船舶登記和運輸經營資質審批註重形式審核,並不審查船舶的真實權屬關係,且缺乏有效的後續跟蹤,寬鬆的監管為船舶掛靠提供了條件。近年來,沿海船舶的掛靠現象基本消除,但內河船舶的掛靠行為依然存在,特別是由沿海地區轉向內陸省份的趨勢比較明顯,主要集中在水路運輸便利的內河港口城市。
對船舶掛靠形式進行類別分析,根據掛靠經營的程度,分為純掛靠型和半掛靠型。前者主要是具有水路營運資格的鄉鎮、村辦集體航運企業或個人組建的有限公司,沒有船舶或僅擁有少量船舶,通過幫助個體私營船舶辦證、進行服務和安全管理等收取掛靠管理費。
後者主要是國有、集體航運企業和由此改制形成的股份制企業,也有個人組建的有限公司,這些企業擁有一定規模數量的船舶,以經營管理自己的船舶為主,兼帶掛靠一些個體船舶,幫助辦理有關證書,協助處理問題,收取掛靠費。根據掛靠的目的性,掛靠形式分為經營資質掛靠和安全管理掛靠。
大多數船舶掛靠屬於經營資質掛靠。由於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從事國內水路運輸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個體運輸經營户與一些擁有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內部協議由這些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為個體運輸經營户出具相關證明,申請排冊登記,領取船舶營運證。
雖然這些運輸企業被登記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但實際上並不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安全管理掛靠是由於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要求營運船舶必須由建立並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的公司來管理,個體運輸經營户便紛紛與一些符合要求的船舶管理公司簽訂了委託管理協議,但這些協議僅僅停留在紙上,實際上船舶管理公司並沒有真正對這些船舶履行管理責任。
二、船舶掛靠行為的合法性規定是什麼?
船舶掛靠是指公民、合夥或法人購買船舶後,出於營運資質、税費繳納、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慮, 將船舶所有權登記於有相關水上運輸經營資格的企業名下,向其繳納管理費, 並以該水上運輸企業的名義獨 立經營運輸活動的一種經營方式。
掛靠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往往通過簽訂船舶掛靠管理協議,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通常為: 被掛靠人同意將掛靠人所實際所有的船舶以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註冊登記,並由被掛靠人辦理與經營有關的手續, 掛靠人向被掛靠人繳納管理費; 掛靠期間,被掛靠人不直接參與船舶營運,船舶由掛靠人實際掌管和經營,並由掛靠人自行承擔船舶營運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經營掛靠又分為“明靠”和“暗靠”。“明靠”是指船舶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相同,都是掛靠方。但船舶登記經營人與實際經營人不同,登記經營人是被掛靠方,實際經營人是掛靠方。“暗靠”指船舶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同,登記所有人是被掛靠方,實際所有人是掛靠方。簡而言之,掛靠的主要特徵是低資質或無資質的個人、合夥或法人使用擁有其所需資質的企業的名義從事水上運輸行為,並就其所借用的經營資質或安全管理體系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一定的管理費或以其他形式支付一定費用。
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船舶海事方面發生的侵權行為還是其他領域發生的侵權行為,都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最常見的一種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就是賠償損失。自己的損失是需要根據評估或者是根據鑑定的方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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