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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稽查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一、税務稽查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税務稽查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書、調解書,已生效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的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財產,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被查封的財產,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上述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二、被強制執行後拒不履行義務怎麼辦?

強制執行後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分情況來進行對待。如果但被執行人有能力還錢但不還可以由採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但之後申請執行人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執行財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被執行人在裁判文書生效之後沒有履行,而由法院進行強制性執行法律文書。強制性執行時裁判文書執行的一個後路,因為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執行義務人自覺履行的,但是實踐中被執行人並不都自覺履行,在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的情況下會出現法院的強制執行。

税務稽查強制執行的措施包括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強制執行後,債務人還不還錢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可以由法院終止執行。中止執行後,若債務人還有隱匿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繼續執行。若是債務人由錢卻拒不執行的,可以將其列入失信名單中,限制其高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