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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力償還債務要坐牢嗎?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我國無力償還債務要坐牢嗎?

1、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的,可以於債權人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

2、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判決後,債務人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的,會被拘留、罰款。情況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當然,債務人確實沒有能力償還的,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欠債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償還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確無能力償還的,可中止償還,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但不會坐牢的。

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將影響被執行人的日常生活,比如不能乘坐高鐵等。債務人如果有藏匿、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法院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可能因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而被判處刑罰,這種情況將會面臨坐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我們如果遇到債權債務的糾紛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