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日內提出聽證申請書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執法單位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時的郵戳日期為準。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的,從行政處罰案件上有一個限定範圍,即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不能拒絕,都要組織聽證。
另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也可以組織聽證。也就是説,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聽證。限定聽證案件的範圍,是從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出發,既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效率,注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民主程序的建設。
聽證儘管是行政處罰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並不是行政處罰必經程序。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舉行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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